各学院(部)、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0号)精神,现将2019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2018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19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
(二)挂钩调整
挂钩调整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但不含折算工龄)增加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
2.基本养老金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2018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费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1号)规定发放的退休补助。
(三)适当倾斜调整
截至2018年12月(含当月,以月计)已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超过70周岁的每增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退休人员年龄认定以本人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三、调整执行时间
(一)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由自治区社保局具体办理并按文件要求于2019年7月底前发放到位。
四、调整其他说明
(一)离休人员、我区镇南关人员,不属于此次调整范围,其待遇调整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贯彻执行。
(二)如有问题,可联系人事处劳资科:3690070。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9〕10号)
人事处
2019年6月24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9〕10号).pdf